國家質檢總局2008年第27號公告
關于批準對集安板栗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
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國家質檢總局組織了對集安板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審查。經審查合格,現批準自即日起對集安板栗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一、保護范圍
集安板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以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確定集安板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的通知》(集政辦發(fā)〔2007〕6號)提出的范圍為準,為吉林省集安市青石鎮(zhèn)、太王鎮(zhèn)、麻線鄉(xiāng)、榆林鎮(zhèn)、涼水朝鮮族鄉(xiāng)、大路鎮(zhèn)、通勝街道等7個鄉(xiāng)鎮(zhèn)街道現轄行政區(qū)域。
二、質量技術要求
(一)品種。
近和、銀葉、方座。
(二)立地條件。
海拔高度400米以下,年平均氣溫不低于4.5℃,10℃以上的年積溫不少于2700℃,無霜期不短于125天,土壤pH值5.5至6.7,土質為砂質土、礫質土、壤土。
(三)栽培管理。
1. 苗木繁育:選用抗寒、抗病板栗實生苗為砧木,嫁接繁育。
2. 苗木栽植:栽植時間為春季4月中下旬或秋季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栽植密度為每公頃≤830株。
3. 施肥管理:以有機肥為主,輔助使用無機肥料,每株成齡板栗樹每年施有機肥≥25千克。
4. 整形修剪:樹形采用主干形或開心形。通過修剪保證樹冠通風透光。
5. 采收:全樹有1/3球果開裂即可采收。人工采摘或地上拾取。
6. 環(huán)境、安全要求:農藥、化肥等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不得污染環(huán)境。
7. 采后處理:選擇通風涼爽場所將苞果堆放7至10天,堆放厚度≤70厘米。
8. 貯藏:在保濕低溫(0℃至5℃)條件下貯藏,貯藏期不超過90天。
(四)質量特色。
1. 感官特征:飽滿,紅褐色,果肉淺黃色,細膩,澀皮薄易剝離。
2. 理化指標:
品 種
項 目
單粒重g
含水量%
總糖%
蛋白質%
脂肪%
淀粉%
近和
≥9
41.0~45.0
≥13.5
≥4.7
≥1.30
≥31.6
銀葉
≥9
41.0~45.0
≥13.5
≥4.1
≥1.35
≥32.0
方座
≥8
41.0~45.0
≥14.6
≥6.5
≥1.50
≥32.0
3. 安全要求:產品安全指標必須達到國家對同類產品的相關規(guī)定。
三、專用標志使用
集安板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生產者,可向吉林省集安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告批準。
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各地質檢部門開始對集安板栗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國家質檢總局組織了對集安板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審查。經審查合格,現批準自即日起對集安板栗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一、保護范圍
集安板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以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確定集安板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的通知》(集政辦發(fā)〔2007〕6號)提出的范圍為準,為吉林省集安市青石鎮(zhèn)、太王鎮(zhèn)、麻線鄉(xiāng)、榆林鎮(zhèn)、涼水朝鮮族鄉(xiāng)、大路鎮(zhèn)、通勝街道等7個鄉(xiāng)鎮(zhèn)街道現轄行政區(qū)域。
二、質量技術要求
(一)品種。
近和、銀葉、方座。
(二)立地條件。
海拔高度400米以下,年平均氣溫不低于4.5℃,10℃以上的年積溫不少于2700℃,無霜期不短于125天,土壤pH值5.5至6.7,土質為砂質土、礫質土、壤土。
(三)栽培管理。
1. 苗木繁育:選用抗寒、抗病板栗實生苗為砧木,嫁接繁育。
2. 苗木栽植:栽植時間為春季4月中下旬或秋季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栽植密度為每公頃≤830株。
3. 施肥管理:以有機肥為主,輔助使用無機肥料,每株成齡板栗樹每年施有機肥≥25千克。
4. 整形修剪:樹形采用主干形或開心形。通過修剪保證樹冠通風透光。
5. 采收:全樹有1/3球果開裂即可采收。人工采摘或地上拾取。
6. 環(huán)境、安全要求:農藥、化肥等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不得污染環(huán)境。
7. 采后處理:選擇通風涼爽場所將苞果堆放7至10天,堆放厚度≤70厘米。
8. 貯藏:在保濕低溫(0℃至5℃)條件下貯藏,貯藏期不超過90天。
(四)質量特色。
1. 感官特征:飽滿,紅褐色,果肉淺黃色,細膩,澀皮薄易剝離。
2. 理化指標:
品 種 |
項 目 |
|||||
單粒重g |
含水量% |
總糖% |
蛋白質% |
脂肪% |
淀粉% |
|
近和 |
≥9 |
41.0~45.0 |
≥13.5 |
≥4.7 |
≥1.30 |
≥31.6 |
銀葉 |
≥9 |
41.0~45.0 |
≥13.5 |
≥4.1 |
≥1.35 |
≥32.0 |
方座 |
≥8 |
41.0~45.0 |
≥14.6 |
≥6.5 |
≥1.50 |
≥32.0 |
3. 安全要求:產品安全指標必須達到國家對同類產品的相關規(guī)定。
三、專用標志使用
集安板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生產者,可向吉林省集安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告批準。
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各地質檢部門開始對集安板栗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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