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11年第190號公告
關于臺灣梨輸往大陸植物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在《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xié)議》框架下,兩岸有關方面通過開展臺灣鮮梨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產地考察和技術會商,就《臺灣梨輸往大陸檢驗檢疫管理規(guī)范》達成一致,臺灣梨獲得輸往大陸檢疫準入資格。即日起,允許符合《臺灣梨輸往大陸植物檢驗檢疫要求》的臺灣梨輸往大陸。
附件:臺灣梨輸往大陸植物檢驗檢疫要求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臺灣梨輸往大陸植物檢驗檢疫要求
一、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
(一)《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三)《臺灣梨輸往大陸檢驗檢疫管理規(guī)范》。
二、允許進境的商品名稱
新鮮梨果實,學名:Pyrus pyrifolia,英文名:Pear。
三、允許的產地
臺灣梨產區(qū)。
四、批準的果園和包裝廠
輸往大陸的梨果園、包裝廠須經臺灣農業(yè)部門注冊。注冊名單應在每年出口季節(jié)開始前,由臺灣方面向大陸提供。梨果園、包裝廠名單可在質檢總局網(wǎng)站上查詢。
五、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1.梨矮蚜 Aphanostigma piri (Cholodkovsky)
2.瓜實蠅 Bactrocera cucurbitae Coquillett
3.桔小實蠅 Bactrocera dorsalis (Hendel)
4.南亞果實蠅 Bactrocera (Zeugodacus) tau(Walker)
5.檳櫛盾蚧 Hemiberlesia rapax (Comstock)
6.大洋臀紋粉蚧 Planococcus minor (Maskell)
7.黔梨木虱 Psylla qianli Li et Yang
8.梨衰退病 Candidatus Phytoplasma Pyri
六、裝運前要求
(一)果園管理。
1.所有注冊果園應實施梨良好農業(yè)操作規(guī)范(GAP或TGAP),包括果樹適時嫁接、果實直徑達到2.5cm以前完成套袋等,以及維持果園衛(wèi)生條件、及時清理落果、季節(jié)末剪枝等,并執(zhí)行有害生物綜合防治(IPM),包括病蟲害監(jiān)測、化學或生物防治,以及農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所有注冊果園應對梨衰退?。–andidatus Phytoplasma Pyri)進行田間監(jiān)測,確保田間無梨衰退病發(fā)生。
3.所有注冊果園必須保留有害生物的監(jiān)測和防治記錄,并應要求向大陸提供。防治記錄應包括生長季節(jié)使用所有化學藥劑的名稱、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濃度等詳細信息。
4.臺灣農業(yè)部門應在水果采收前檢查所有果園,確保田間防治措施切實有效。任何有梨衰退病癥狀的果園的水果不得輸往大陸。落果、機械傷果不得輸往大陸。
5.果實采收前,每個注冊果園必須采樣送實驗室進行農藥殘留檢測。
(二)包裝廠管理。
1.臺灣農業(yè)部門需定期對梨包裝、儲藏和裝運過程進行核查。
2.只有套袋完整的梨方可進入包裝廠,紙袋必須在包裝廠車間內取掉。包裝輸往大陸梨時,不得同時從事其他市場梨的包裝。
3.梨在包裝前需經高壓氣槍清理。包裝好的梨不得帶有昆蟲、螨類、植物枝、葉和土壤,并經感觀檢查不帶爛果。
4.包裝好的梨如需儲藏應立即入庫,并單獨存放,或與輸往其他市場的梨隔離,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三)包裝要求。
1.包裝材料不得使用未加工的植物源性材料,應干凈衛(wèi)生、未使用過。
2.每個包裝箱上應標注水果種類、產地(市或縣)、果園或其注冊號、包裝廠和其注冊號及生產日期等信息。
(四)出口前檢疫。
臺灣農業(yè)部門植保組織或其授權人員應按2%比例對每批輸往大陸的梨進行抽樣檢疫。如發(fā)現(xiàn)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整批貨物不得輸往大陸,并采取改進措施。同時,保存檢查記錄,應要求提供給大陸方面。
(五)證明文件要求。
經檢疫合格的,臺灣農業(yè)部門植保組織或其授權人員應出具有關證明文件,注明集裝箱號碼,并填寫以下附加聲明:“該批梨符合臺灣梨輸往大陸檢驗檢疫管理規(guī)范,不帶大陸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七、進境要求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驗檢疫。
(一)有關證明文件核查。
1.核查臺灣輸往大陸鮮梨是否附有質檢總局頒發(f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有關證明文件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條第(五)項規(guī)定。
(二)進境檢驗檢疫。
根據(jù)《檢驗檢疫工作手冊》植物檢驗檢疫分冊有關規(guī)定,對臺灣輸大陸梨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輸入。
八、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一)經檢驗檢疫發(fā)現(xiàn)包裝不符合第六條第(三)項有關規(guī)定,則該批梨不準輸入。
(二)發(fā)現(xiàn)有來自未經注冊的果園和包裝廠的梨,則該批梨不準輸入。
(三)如發(fā)現(xiàn)第五條所列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則該批貨物作退運、轉口、銷毀或檢疫處理。同時,質檢總局將立即向臺灣方面通報,暫停從相關果園、包裝廠進口。臺灣方面應開展調查,以便查明原因并采取相應改進措施。如多次發(fā)現(xiàn)同類問題,將暫停進口臺灣梨。根據(jù)對改進措施的評估結果,質檢總局將決定是否恢復進口臺灣梨。
(四)如發(fā)現(xiàn)大陸關注的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對該批梨作退運、轉口、銷毀或檢疫處理,質檢總局將及時向臺灣方面通報,并視情況采取有關檢驗檢疫措施。
(五)如不符合相關安全衛(wèi)生標準,則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處理。
九、回顧性審查
(一)根據(jù)臺灣梨果園有害生物發(fā)生動態(tài)及檢驗檢疫情況,質檢總局將作進一步的風險評估,并與臺灣方面協(xié)商,調整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及相關檢疫措施。
(二)為確保相關風險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實,質檢總局將定期對《臺灣梨輸往大陸植物檢驗檢疫要求》執(zhí)行情況進行回顧性審查。根據(jù)審查結果,經雙方協(xié)商,可對《臺灣梨輸往大陸植物檢驗檢疫要求》進行修訂。
關于臺灣梨輸往大陸植物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在《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xié)議》框架下,兩岸有關方面通過開展臺灣鮮梨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產地考察和技術會商,就《臺灣梨輸往大陸檢驗檢疫管理規(guī)范》達成一致,臺灣梨獲得輸往大陸檢疫準入資格。即日起,允許符合《臺灣梨輸往大陸植物檢驗檢疫要求》的臺灣梨輸往大陸。
附件:臺灣梨輸往大陸植物檢驗檢疫要求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臺灣梨輸往大陸植物檢驗檢疫要求
一、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
(一)《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三)《臺灣梨輸往大陸檢驗檢疫管理規(guī)范》。
二、允許進境的商品名稱
新鮮梨果實,學名:Pyrus pyrifolia,英文名:Pear。
三、允許的產地
臺灣梨產區(qū)。
四、批準的果園和包裝廠
輸往大陸的梨果園、包裝廠須經臺灣農業(yè)部門注冊。注冊名單應在每年出口季節(jié)開始前,由臺灣方面向大陸提供。梨果園、包裝廠名單可在質檢總局網(wǎng)站上查詢。
五、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1.梨矮蚜 Aphanostigma piri (Cholodkovsky)
2.瓜實蠅 Bactrocera cucurbitae Coquillett
3.桔小實蠅 Bactrocera dorsalis (Hendel)
4.南亞果實蠅 Bactrocera (Zeugodacus) tau(Walker)
5.檳櫛盾蚧 Hemiberlesia rapax (Comstock)
6.大洋臀紋粉蚧 Planococcus minor (Maskell)
7.黔梨木虱 Psylla qianli Li et Yang
8.梨衰退病 Candidatus Phytoplasma Pyri
六、裝運前要求
(一)果園管理。
1.所有注冊果園應實施梨良好農業(yè)操作規(guī)范(GAP或TGAP),包括果樹適時嫁接、果實直徑達到2.5cm以前完成套袋等,以及維持果園衛(wèi)生條件、及時清理落果、季節(jié)末剪枝等,并執(zhí)行有害生物綜合防治(IPM),包括病蟲害監(jiān)測、化學或生物防治,以及農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所有注冊果園應對梨衰退?。–andidatus Phytoplasma Pyri)進行田間監(jiān)測,確保田間無梨衰退病發(fā)生。
3.所有注冊果園必須保留有害生物的監(jiān)測和防治記錄,并應要求向大陸提供。防治記錄應包括生長季節(jié)使用所有化學藥劑的名稱、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濃度等詳細信息。
4.臺灣農業(yè)部門應在水果采收前檢查所有果園,確保田間防治措施切實有效。任何有梨衰退病癥狀的果園的水果不得輸往大陸。落果、機械傷果不得輸往大陸。
5.果實采收前,每個注冊果園必須采樣送實驗室進行農藥殘留檢測。
(二)包裝廠管理。
1.臺灣農業(yè)部門需定期對梨包裝、儲藏和裝運過程進行核查。
2.只有套袋完整的梨方可進入包裝廠,紙袋必須在包裝廠車間內取掉。包裝輸往大陸梨時,不得同時從事其他市場梨的包裝。
3.梨在包裝前需經高壓氣槍清理。包裝好的梨不得帶有昆蟲、螨類、植物枝、葉和土壤,并經感觀檢查不帶爛果。
4.包裝好的梨如需儲藏應立即入庫,并單獨存放,或與輸往其他市場的梨隔離,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三)包裝要求。
1.包裝材料不得使用未加工的植物源性材料,應干凈衛(wèi)生、未使用過。
2.每個包裝箱上應標注水果種類、產地(市或縣)、果園或其注冊號、包裝廠和其注冊號及生產日期等信息。
(四)出口前檢疫。
臺灣農業(yè)部門植保組織或其授權人員應按2%比例對每批輸往大陸的梨進行抽樣檢疫。如發(fā)現(xiàn)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整批貨物不得輸往大陸,并采取改進措施。同時,保存檢查記錄,應要求提供給大陸方面。
(五)證明文件要求。
經檢疫合格的,臺灣農業(yè)部門植保組織或其授權人員應出具有關證明文件,注明集裝箱號碼,并填寫以下附加聲明:“該批梨符合臺灣梨輸往大陸檢驗檢疫管理規(guī)范,不帶大陸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七、進境要求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驗檢疫。
(一)有關證明文件核查。
1.核查臺灣輸往大陸鮮梨是否附有質檢總局頒發(f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有關證明文件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條第(五)項規(guī)定。
(二)進境檢驗檢疫。
根據(jù)《檢驗檢疫工作手冊》植物檢驗檢疫分冊有關規(guī)定,對臺灣輸大陸梨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輸入。
八、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一)經檢驗檢疫發(fā)現(xiàn)包裝不符合第六條第(三)項有關規(guī)定,則該批梨不準輸入。
(二)發(fā)現(xiàn)有來自未經注冊的果園和包裝廠的梨,則該批梨不準輸入。
(三)如發(fā)現(xiàn)第五條所列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則該批貨物作退運、轉口、銷毀或檢疫處理。同時,質檢總局將立即向臺灣方面通報,暫停從相關果園、包裝廠進口。臺灣方面應開展調查,以便查明原因并采取相應改進措施。如多次發(fā)現(xiàn)同類問題,將暫停進口臺灣梨。根據(jù)對改進措施的評估結果,質檢總局將決定是否恢復進口臺灣梨。
(四)如發(fā)現(xiàn)大陸關注的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對該批梨作退運、轉口、銷毀或檢疫處理,質檢總局將及時向臺灣方面通報,并視情況采取有關檢驗檢疫措施。
(五)如不符合相關安全衛(wèi)生標準,則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處理。
九、回顧性審查
(一)根據(jù)臺灣梨果園有害生物發(fā)生動態(tài)及檢驗檢疫情況,質檢總局將作進一步的風險評估,并與臺灣方面協(xié)商,調整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及相關檢疫措施。
(二)為確保相關風險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實,質檢總局將定期對《臺灣梨輸往大陸植物檢驗檢疫要求》執(zhí)行情況進行回顧性審查。根據(jù)審查結果,經雙方協(xié)商,可對《臺灣梨輸往大陸植物檢驗檢疫要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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