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維權難成為了近年備受關注的公眾話題,最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稱《消保法》)通過完善相應的制度設計,著力解決消費者維權難的問題。
部分商品經(jīng)營者被告需“自證清白”
此前,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原則,消費者在維權時要承擔舉證責任,但一些商品和服務技術含量高,消費者維權困難。為此,新《消保法》規(guī)定對部分商品和服務的舉證責任進行倒置,消費者不用承擔舉證責任,避免了鑒定難、成本高、不專業(yè)等難題。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jīng)濟法學院副教授吳景明對此進一步解釋,舉證應該是舉反證,用充分證據(jù)來推翻消費者關于商品有瑕疵的主張。如果不能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它沒有瑕疵的話,應承擔瑕疵的擔保責任。
建立消費公益訴訟制度
新《消保法》規(guī)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以及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xié)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表示,新《消保法》賦予消協(xié)“公益訴訟”權,由原來只能支持消費者起訴到可以代表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是一個很大突破。但目前關于公益訴訟的規(guī)定還缺乏相應的配套規(guī)定,如訴訟費的收取、律師費的承擔、賠償費的分配、經(jīng)營者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的責任承擔等,需進一步明確。
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濤就此表示,可以先把制度建立起來,包括訴訟主張、訴訟費收取等較細的問題,下一步司法機關可以針對實踐的情況出臺司法解釋,把該制度在實踐中逐步摸索出來。
對于哪類案件適合由消費者協(xié)會提起公益訴訟,吳景明教授認為:“仍有待于進一步明確,肯定是涉及多數(shù)消費者的案件才可以,但至于是不是要求針對特定群體還要進一步考慮。公益訴訟是要求企業(yè)賠償還是只是停止損害,還有待司法解釋來確定。”
最高院法官:法院審案要為消費者提供便利
針對消費者在實際訴訟中面臨的維權成本高、審判時間長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張進先表示,法院在審理消費者維權案件時,要為消費者提供便利。
張進先表示:“要降低維權成本。消費者是弱勢群體,也是假冒偽劣商品的受害者。消費者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盡量減、緩、免其預交的訴訟費;要實現(xiàn)快審快結。要努力提高辦案質(zhì)量和效率,對于消費者提起的小額訴訟,要通過建議程序一審終審,盡快維護消費者權益。”